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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第九节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据此,珠投公司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

变更请求:小股东从直接起诉变更为代表公司起诉。

起诉伊始,作为原告的小股东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大股东珠投公司、科技园公司总经理廖某、参与开发的南博公司共同赔偿建设公司6.38亿元的经济损失。

审理过程中,建设公司于2006年4月向法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其中一条:请求判令三被告及第三人合生骏景公司共同赔偿科技园公司经济损失。也就是说,建设公司提起了股东派生诉讼。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是2006年起实施的新《公司法》确立的。该制度赋予了股东代表公司向侵权人提起诉讼的权利。

根据通说,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股权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侵害,而公司怠于行使诉权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

庭审中,小股东建设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两份并经广东省公安厅所做的《笔迹鉴定书》,来证明廖冒签科技园公司董事长的签名。

法院判决:三被告构成侵权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从广东高院的判决书中看到,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南博公司系珠投公司的关联公司。同时,根据科技园公司的董事会纪要,虽然董事会原则上同意继续与南博公司合作开发374亩建设用地,但有关实施细则由股东双方另行商定。作为珠投公司的关联公司,南博公司应当知道其与科技园公司签订设立合生骏景公司的合同未经科技园公司的另一股东建设公司的同意。

廖若清作为科技园公司的董事、总经理,明知科技园公司的股东未达成一致意见,仍然与南博公司签订设立合生骏景公司的合同。科技园公司第一次董事会纪要明确载明,总经理对外签订合同应有董事长的书面授权,廖的行为显属超越职权,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一审法院判决:珠投公司、南博公司、廖某共同侵害了建设公司在科技园公司的股东权,应当将涉案土地低于正常价值进行转让的差额部分1.4亿元支付给科技园公司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被告珠投公司向科技园公司返还人民币3.08亿元(珠投公司从科技园公司转走的2。5760亿元以及珠投公司直接从合生骏景公司收取的5000余万元的合计);合生骏景公司向科技园公司支付土地出让的差额430余万元。

【案例二】夫妻公司经营过程中所负债务如何确定责任主体

本案被告姜某与涂某原系夫妻关系。2003年9月8日,姜某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设立了信息服务部,经营范围为:消费品、生产资料经纪、房产经纪服务;国内劳务信息咨询、代理。2004年12月8日,姜某以信息服务部的名义向原告赵某收取25,800元,承诺将赵某送往全国各地的船务公司打工。但此后,姜某未能及时按照承诺履行义务,信息服务部也因歇业于2005年3月24日被工商部门注销。

2004年12月14日,姜某与涂某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共同投资设立了船员服务公司,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为:船员教育培训、船员管理、国内劳务服务、为船员代办证件;商品信息咨询、婚姻介绍。在工商部门的企业注册登记材料中,姜某投资4万元,涂某投资6万元。然而,在船员服务公司成立时,姜某与涂某没有向工商部门表明两人之间的夫妻关系,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部门提交夫妻财产分割的证明,涂某也没有实际出资,全部注册资金由姜某筹措。

在船员服务公司成立后,姜某使用该公司注册资金偿还了信息服务部的债务。赵某在未能及时获得工作的情况下便多次找姜某。

姜某于2004年承诺安排赵某去山东某海事局学习培训,但姜某直至船员服务公司成立后也未交齐学习费用造成赵某未能参加学习。2005年1月10日,姜某以船员服务公司的名义与赵某签订协议,该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经双方协商同意,至2005年1月12日上午12点之前,由姜某将所欠费用向山东中介方郭某交齐费用;如姜某在2005年1月12日上午12点钟前不将费用向山东中介方交齐,赵某有权终止协议,由姜某无条件退回所交一切费用;赵某无故放弃或不可归责于姜某责任的,赵某所交费用不退回;协议从签订之日双方签字后生效。该协议由姜某和赵某签名,船员服务公司也在协议上加盖了印章。但是,协议签订后,姜某和船员服务公司仍未能按约安排赵某培训。同年1月14日,郭某向赵某出具证明,称其没有收到姜某及船员服务公司的培训费用。

为讨回所交的费用,赵某于2005年5月27日以姜某及船员服务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接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以及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姜某于6月1日与涂某一起在海安县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除电视、洗衣机、电风扇各一台、办公桌一张归姜某以外,其余财产均归涂某所有;婚生子由姜某抚养,抚养费全部由姜某负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由姜某清收偿还。此后,根据赵某申请,法院依法追加涂某为被告参加诉讼。

庭审过程中,原告赵某诉称,被告姜某向我收取25,800元,承诺将我送往全国各地的船务公司打工。2005年1月10日,姜某以船员服务公司名义与我签订协议,承诺于2005年1月12日上午12时前将所欠费用向山东中介方郭某交齐,否则我有权终止协议并由其无条件退回费用。

现被告方未能履约,请求判令被告方连带偿还25,800元。被告姜某辩称,原告赵某曾向我缴纳了17,500元,我为他介绍做水手工作,后因其嫌水手工资低,要求改工种,并于2004年12月8日补缴了部分款项,因其违约在先,而我不存在违约行为,所以我不应当承担返还已经收取的25,800元的责任,但在审理过程中姜某对赵某违约在先未能举证明。被告船员服务公司辩称,赵某未向我公司缴纳任何费用,我公司对其诉讼请求一律不予承诺。被告涂某辩称,赵某与姜某之间发生的一切我都不清楚,我当时在家带小孩,我不可能承担任何责任。

海安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信息服务部由被告姜某开办,在歇业后债权债务应当由开办者姜某负责享有和清偿。被告船员服务公司和姜某就收取的赵某中介费用的返还等事宜共同与赵某签订协议,负有按约履行的义务。因姜某和船员服务公司未能按约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返还劳务中介费用的责任。被告姜某与涂某在设立船员服务公司时,隐瞒夫妻身份,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又未向工商部门提交分割财产的证明,该公司不具有严格意义上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不具有法人人格,其对债权人所负的债务应由投资者共同偿还。据此,法院依照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所谓夫妻公司,是指仅由夫妻二人作为股东所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夫妻公司,我国《公司法》并未明确禁止。1998年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规定:“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以各自拥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登记时需要提交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或者协议。”

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一般会依据该条规定以当事人在进行公司登记时未提供财产分割证明而否认公司的人格,从而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所谓公司人格否认,是指当公司背后的具有实际支配权的股东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时,法院将抛开公司的独立人格,将公司的行为视为隐藏在公司背后的实际支配公司的股东的行为,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将维护公司的独立人格作为一般原则,鼓励投资者在确保对公司债务不承担个人风险的前提下大胆地对公司投入一定的资金,同时又禁止股东利用公司从事不适当的活动,谋取非法利益,将公司人格否认作为公司人格独立必要而有益的补充,使二者在深沉的张力中,形成和谐的功能互补。

一般而言,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必须要具备以下五个要件:一是主体要件,即公司法人已经取得独立人格;二是行为要件,股东必须实施了不正当使用或滥用公司人格之行为,从而使公司法人的独立性特征丧失;三是结果要件,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造成了债权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实际损失;四是因果要件,滥用公司人格行为与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的实际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五是主观要件,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

本案中,被告姜某与涂某开办的船员服务公司取得了法人资格,但因姜某与涂某系夫妻关系,且在公司开办时涂某并未实际出资,公司的经营决策集中于姜某一人身上,且姜某与涂某在公司登记时并未提交财产分割证明,难以区分姜某的家庭财产与公司财产,从而形成了财产混同,使公司的独立性丧失,这与姜某及涂某的主观过错是密切相关的。因此,本案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否认船员服务公司的法人资格是有法律依据的。在船员服务公司的法人资格被否认后,该公司对外所负的债务就应当由公司的投资者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章应掌握的要点

1.公司的概念、特征。

2.公司的分类。

3.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及特征。

4.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5.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的设置、职权和议事规制。

6.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

7.一人公司的特别规定。

8.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及特征。

9.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10.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职权和议事规制。

1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12.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

13.公司合并、分立的程序。

14.公司终止的原因和程序。

15.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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