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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第一节合伙企业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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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伙企业的概念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依照我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依据我国《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定义,可以理解为以下内容:(1)设立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2)必须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而设立;(3)必须是在中国境内设立;(4)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两种组织形式。

二、合伙企业的特征

合伙企业与普通民事合伙相比,其最主要的特征在于营利性。合伙企业与其他法律形式的企业相比较而言具有下列特征:

1.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合作参加组建,这同独资企业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个投资主体有区别。

2.合伙企业必须有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同公司企业区别明显。

3.全体合伙人(有限合伙人除外)原则上都有权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并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合伙人之间在合伙业务范围内形成相互代理关系,这同公司企业有区别。公司企业股东并不都有权直接管理企业,通常由股东选举产生的公司的机关管理企业,股东之间也不形成类似的代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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