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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第二节证券发行制度

(一)股票发行条件

股票发行人必须是具有股票发行资格的股份公司,包括已成立的和经批准拟成立的股份公司。发行股票必须具备《证券法》、《公司法》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按法定程序进行。

1.设立发行股票的条件经批准拟成立的股份公司的发行为设立发行,也称新设发行。根据我国公司立法,股份公司新设发行时,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外,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还要具备下列条件:(1)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3)发行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4)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行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25%,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按规定可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比例,但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10%。(6)发起人在近3年内没有重大的违法行为。(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增资发行股票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发行新股,必须符合的条件包括:(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2)公司在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3)公司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从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至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4)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5)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不受第2项规定的限制。

(二)债券的发行条件

我国现阶段的债券主要包括政府债券(国债券)、公司(企业)债券和金融债券(本质上仍然是企业债券)。债券的发行分为政府债券发行和企业债券发行。《证券法》对政府债券的发行未做规定。在此仅就公司债券发行的规定进行介绍。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公司发行债券的条件和所受限制包括:(1)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公司债券累计发行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3)公司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利息;(4)公司所募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公司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司发行债券募集的资金,必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证券法》第18条还规定了禁止性条件,即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发行债券:(1)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2)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其他债务有违约或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3)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时,除应具备上述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外,还应符合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三、证券发行中的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又称信息公开制度,是指上市公司在证券的发行、交易过程中,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关系到投资者利益的信息诸如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及与公司相关的重大事项等向证券监管机关报告,同时向社会公众及时、准确、完整公布,以供投资者作出投资价值判断的法律制度。一般由证券发行时的信息披露及持续性信息披露组成。

证券发行中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坚持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原则。其信息披露的文件按证券种类不同而不同,主要有:

1.招股说明书。它是指股票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时,依法向社会公众公开披露相关信息的专门文件,其制作和公开须符合法定的格式、内容和程序。中国证监会于1997年发布的修改后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及第一号《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详细地规定了招股说明书的封面、目录、正文内容、附录及备查文件。

招股说明书在披露前须报请证监会审核批准。其有效期为6个月,自招股说明书签署完毕之日起计算。发行人应在承销期开始前2个到5个工作日公布招股说明书。

2.募资说明书,或称为公司债券发行办法。根据《公司法》第155条的规定,我国公司依法发行债券,应当在其募资说明书中载明的主要事项包括:公司名称;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债券利率的确定方式;还本付息的期限与方式;债券担保的情况;债券发行的起止日期;公司净资产额;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以及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此外,公司还应公告财务会计报告,以使投资者充分判断公司债券的投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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