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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第二节证券发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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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券发行制度概述

(一)证券发行的含义和发行方式

证券发行是指符合条件的公司或政府组织以筹集资金为目的,向社会公众或特定投资者销售股票或债券的行为。wwwwcom这一过程其实包含了证券募集与证券发行(交付)两个阶段。证券募集是站在发行人的角度,注重资本或资金的形成过程,而证券发行则是描述投资者权利证券化的过程。证券募集和发行是相互联系的概念,募集是证券发行的前提,发行只能在证券募集的基础上作出。

证券发行的方式有多种多样,按不同标准有不同的分类。按照《证券法》规定的证券类型,证券发行主要分为股票发行和公司债券的发行,还可以包括其他认定证券的发行。债券可以采取公开发行或向特定投资者发行的方式。而股票发行则可按是否附有设立公司目的进一步分为设立发行和增资发行。此外,按照证券发行的对象不同,可将证券发行分为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我国现行证券法所指证券发行多限于公开发行,即发行人通过证券承销商以同一条件向社会公众发售股票。证券发行主要有上网定价发行、与储蓄存款挂钩方式发行、全额预缴款方式以及配售发行四种基本方式。

(二)证券发行管理

证券发行是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的第一步,与证券发行人利益有关,更涉及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对证券发行疏于监管,必然会导致证券市场的无序发展,进而损害投资者利益。根据各国立法及实践,证券发行监管制度大体分为注册制和核准制两种。前者以美国和日本为代表,只要求证券监管机构对申报文件的全面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及时性进行审查,对其投资价值不作判断。后者则要求证券监管机构除进行形式审查外,还对发行人的营业性质、财务状况、发展前景、发行价格和数量等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据此作出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的价值判断和是否核准申请的决定,以法国、瑞士等为代表。

《证券法》颁布以前,我国的证券发行长期以来采用的是行政审批制。行政审批制有利于国家对证券市场的宏观调控,从数量上加以控制,效率较高。但其弊端也同样显现,首先在于它的强烈的计划经济色彩,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其次是由于政府对证券市场的干预过多,使得市场化程度低;再次是透明度低,公开性差,容易形成“暗箱操作”,滋生腐败。因此《证券法》实施后,我国改变了实行数年的“审批制”,转而采取“核准制”的监管体制,并逐步向注册制过渡。这是我国证券监管制度上的比较重大的改变。

(三)证券承销

所谓证券承销,就是指证券发行人委托具有证券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帮助发行人向社会公众募集资本并交付证券的一种行为和制度。按照证券发行人与证券公司之间约定的风险分担规则,证券承销分为证券代销和证券包销。

1.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发行人的承销方式。一旦发行失败,其风险全部由发行人自行承担。一般而言,证券代销主要适用于公司债券发行。

2.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证券包销可将发行证券失败的主要风险转移到证券公司,故多数证券发行人乐于接受,并成为我国证券发行实践中适用最广的证券承销方式。证券包销分为全额包销和余额包销。

此外,根据《证券法》第32条的规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由承销团承销。即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证券公司共同接受发行人委托进行证券发行的承销方式。

二、证券发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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