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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第四节质押

动产质权人负有以下义务:(1)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质权人应负赔偿责任。(2)合法支配质押财产的义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或者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3)届时返还质押财产的义务。当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把质押财产返还给出质人。(4)怠于行使质权的赔偿义务。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押财产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权利质押

(一)权利质押的客体

《物权法》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作为权利质押标的:(1)汇票、支票、本票;(2)债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应收账款;(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二)权利质权的设立与处分

1.债权证券、物权证券的质押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2.基金份额、股权的质押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3.知识产权的质押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4.应收账款的质押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权利质押除适用上述规定外,适用动产质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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