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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第五节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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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留置的概念和特征

留置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扣留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经过一定的宽限期债权仍得不到实现的,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这种担保关系中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留置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留置权是一种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定的从权利。(2)留置权是他物权。留置权人有从留置财产的价值中优先受偿的权利。(3)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而非当事人双方自由约定的担保权利。法律直接规定了留置权的成立条件、行使方式。(4)债权人留置的债务人的财产必须是依法事先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财产。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5)债务必须已届清偿期而未清偿。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二、留置担保的范围

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财产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留置的财产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在债权未受清偿前可就全部留置财产行使留置权。

三、留置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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