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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第五节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对于合同权利转让是否需要经债务人的同意,不同的国家从各自的立法价值取向作出了不同规定。我国合同法采用通知主义,即“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于到达债务人时发生效力。

(二)合同义务的转让

合同义务转让,又称为债务转让或者债务承担,指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在债务全部转移的情况下,原债务人脱离了原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取而代之,成为债务人承担原合同债务,原债务人就不再承担原合同中的责任。所以合同义务的全部转移也称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在债务部分转移的情况下,由第三人加入原合同关系中,并与原债务人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责任。因此,合同义务的部分转移又叫并存的债务承担。

合同债务全部转让或者部分转让,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否则债务转移不发生法律效力。在合同债务转让中,债务的受让人(即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

(三)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地继受这些债权债务。它不是单纯的移转债权或债务,而是概括地移转全部债权债务,因而在单纯的权利和义务移转中所不能移转的一些权利,如与原有债务人利益不可分离的解除权和撤销权,也将因为概括的权利和义务的转移而转移给第三人。

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转移,可依据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而产生,也可因为法律的规定而产生。在法律规定的移转中,最典型的就是因企业合并而发生的权利和义务的概括转移。《合同法》第8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这就是约定的合同权利和义务概括转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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