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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第一节价格法的概念和原则

三、价格法的原则

(一)遵循和自觉运用价值规律的原则

一般来说,价格决定于价值,同时受供求关系的影响。在具体的交易场合,市场总供求关系是否平衡,买卖双方的主观偏好乃至心理因素等一切对供应产生影响的因素,都可以直接或间接地对价格的确定产生影响。商品市场交换以价格为媒介。价格的涨落作为资源相对稀缺程度的指示器或供求信号,引导着买卖双方作出不同的反映。国家制定、调整实行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的商品价格,应当接近商品价值,努力反映资源稀缺状况和供求关系,符合国家政策要求,而且遵循下列原则:

1.各类商品应当保持合理的比价关系。比价是指同一市场上,同一时间内,一种商品与另一种商品的价格比例,我国的商品比价主要有:(1)工农业产品比价;(2)农产品比价;(3)工业品比价。合理的商品比价是以生产两种不同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比例大体相当为条件的。

2.应当有明确的质量标准或者等级规格标准,实行按质论价。按质论价,即指拉开同类产品的质量差价,实行优质加价,劣质降价。

3.在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费用的前提下,实行合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这就在国家计划价格中,体现了符合价值规律的原则。

(二)有利于促进企业增强活力的原则

政府所拥有的价格决策权主要限于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垄断经营的极少数商品,如交通、邮电、城市公用事业等。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绝大多数商品和劳务的价格应由企业自主决定,从而使价格成为企业间竞争的有效手段,以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压力,促进企业增强活力。

(三)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原则

在市场经济中,市场价格一般自发地围绕着价值而上下波动,因而很容易出现通货膨胀。因为价格是市场上最敏感的信号,关系到国家经济的全局,涉及千家万户。为了避免和减少通货膨胀,制止乱涨价、乱收费,必须通过价格法律、法规,规范商品的价格,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严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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