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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第一节价格法的概念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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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价格的含义

价格是商品和货币的交换比例,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是一定社会商品交换关系的重要内容。它在市场机制中发挥着关键作用。《价格法》所指的价格是狭义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商品价格是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因为利率、汇率、保险费率、证券和期货的价格有很大的特殊性,需要专门的法律规定和调节,所以《价格法》将其调节的范围限定在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之内。另外,国家的各类行政收费和事业单位的收费情况比较复杂,有的属于价格性质的收费,有的属于税收性质的收费,需要区别情况,进行清理、规范和严格管理,所以其管理办法要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商品价格构成包括生产商品的社会平均成本、税金、利润以及正常的流通费用。一定社会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是社会生产协调发展的重要条件。国家为了保证市场经济稳定发展,必须通过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对价格关系进行调整。价格法是调整价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价格法的调整对象

价格法的调整对象概括地讲就是指与价格的制定、执行和监督有关的各种价格关系。具体地讲就是指以下各种价格关系:

1.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工商企业之间,在制定和执行价格方针、政策和法律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关系;

2.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工商企业和公民之间在确定作价原则、制定、调整和执行商品价格和非商品收费中所发生的价格关系;

3.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工商企业和公民之间在价格监督和检查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

4.各种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相互之间以及他们与个人之间因相互提供商品和服务而发生的价格关系。

我国长期以来用行政手段对价格实行集中控制和管理,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价格规范性文件。1987年,国务院制定了《价格管理条例》,这是一部比较系统和完整的法规。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这一法规中的一些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的发展,新的《价格法》经过多年反复研究、拟定,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过,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随着《价格法》的发布与施行,我国价格关系的调整有了以《价格法》为核心及一系列其他价格法规相配套的较完备的价格法律体系,如《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使价格执法工作有了坚实、可靠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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