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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第三节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4.不作为义务《产品质量法》禁止性法律规范规定的生产者不作为义务,包括:(1)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2)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3)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4)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产品的销售者是从事产品销售的个人或经济组织。销售者的概念也有广义和狭义区别。广义的销售者泛指生产者和用户之间的所有参与产品销售活动的个人或经济组织;狭义的销售者是指把商品直接出售给用户、消费者的个人或经济组织,其中主要是零售商。销售者依法应该承担以下义务。

1.进货检查验收义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是指供需双方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的规定,检查、检验产品的质量、产地、生产者名称、品种、数量等项目,以分清双方责任的一项制度。进货检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产品标识的检验、产品感观检查和必要的产品内在质量的检验。

2.销售产品质量保持义务“保持销售产品质量”是指销售者应保持在通常保养条件下产品应有的质量。产品因为本身所具有的特征和特性,产品质量会随时间而发生一定的合理的变化,这是正常的,并不违反上述义务。

3.销售产品合法标识义务销售者应当对产品的标识负责。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产品合法标识义务所规定的内容。

4.不作为义务《产品质量法》禁止性法律规范规定的销售者不作为义务,具体包括:(1)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2)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3)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4)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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