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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第四节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必须对企业进行清算。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指的是依法清理个人独资企业债权债务的行为。这里之所以使用清理,是为了与公司企业解散时的清算区别开来。公司企业解散时的财产处理即是对企业债权债务的清偿行为。而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其债权债务的处理可能要延续到企业解散后的很长一段时期。因此,暂时无法进行完全清偿,只能先行清理,以明确债权债务的具体数额。

通常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主要包括以下程序:确定清算人、通告债权人、清理财产并编制文件、处理未了事务、清缴所欠职工工资和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办理注销登记等。

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人的确定,根据企业解散的原因,由投资者自行选择或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的职权主要是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处理和清算企业有关未了结的业务;清缴所欠职工工资和税款,清理企业的债权、债务;处理清算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等。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对财产进行清理,并应依法定清偿顺序分配财产和清偿债务。《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清偿顺序,与其他诸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规定的企业财产清偿的顺序是一致的。《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9条规定:(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法关于财产清算顺序的规定中,没有如《公司法》中关于公司解散后财产清偿顺序的规定中表述的“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按比例分配”。这是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应由投资者承担无限责任所决定的。因此,从理论上讲不存在“不足以清偿”的问题。如果债权人的债权在企业解散后没有得到完全清偿,在解散以后的时间仍享有继续要求清偿的权利。

为了稳定社会经济关系,也为了使债务人能够尽快摆脱债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8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债务人的偿债责任归于消灭。这里的5年起算时间应从企业解散之日开始。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注销登记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2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者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通过办理注销登记,以消灭个人独资企业的市场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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