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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第四节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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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一)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概述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是指个人独资企业因某些法律事由的发生而使其市场主体的资格归于消灭的行为。一般企业的解散,则是其市场主体资格的彻底消灭,不但不能再从事经营活动,以企业名义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同时消灭。如公司企业一经解散,即对其债权债务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企业不能清偿的债务不再偿还。而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公司企业的解散不同。从形式上讲,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其市场主体资格消灭,不再从事经营活动,但其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因清算而终结。由于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当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其对尚存的企业债务,仍需继续偿还。

(二)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原因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6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投资人决定解散。这是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而解散企业。至于投资人为何要解散企业,很难进一步作出规定,这是由于社会经营环境的复杂性和人们经济生活的多样性而引起的。因此,法律规定,投资者可以自行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解散企业。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这是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强制性原因。吊销营业执照是对企业违法行为的一种严厉的行政处罚。个人独资企业因实施了法律严格规定不得实施的违法行为,被依法吊销了营业执照,表明个人独资企业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资格已经消灭。因此,个人独资企业也应当解散。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这是一种概括式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可能是由于任意性的解散原因,也可能是由于强制性的解散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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