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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第一节合伙企业法概述

4.合伙企业赖以存在的法律基础是合伙协议,它以合伙人之间存有信任关系为基础,这与公司企业是有区别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多,也存在一定程度上要求有相互信任关系以维持良好的合作,但通常并没有合伙关系那样密切;股份公司是典型的资合企业,股东之间即使缺少信任关系也不会影响其运作。

5.合伙企业因以契约为前提,因此国家强制性要求较少,设立条件较公司企业要松,当事人有较多的权利与机会协商合伙条款,形成“合同即法律”的存在与发展空间。

6.合伙企业由于不具有法人资格,且有合伙人必须要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合伙企业并无注册资本的要求,只要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人可以劳务、技能、社会信誉等方式参与投资(有限合伙人除外);而公司股东则享有有限责任,公司本身拥有独立的法人格,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公司有最低注册资本要求,而且股东不得以劳务等方式出资。

三、合伙企业的分类

合伙企业按照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的不同,可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经济组织。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营利性经济组织。我国1997年的《合伙企业法》仅规定了普通合伙,不承认有限合伙。而2006年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对上述两种形态的合伙企业都进行了规定,承认了有限合伙。

四、合伙企业法的概念及其适用

合伙企业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制定的,调整合伙企业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债权人的合伙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997年2月23日通过了《合伙企业法》,并于1997年8月1日起施行。此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对《合伙企业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07年6月1日开始施行。此外,国务院于1997年11月19日发布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管理办法》,目前仍为调整合伙企业经济关系的主要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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