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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的抗日Ⅱ 第一百八十七章南越的土地改革

第一步是“三五减租”。即从法律条例限定租额,地租不得超过全年主产品收获量的35,减轻农民的负担。条例也保障地主利益,佃农按时纳租,欠缴两年地租地主可以解雇等。

第二步是“公地放领”。将国家的“公地”出售给农民,地价为耕地主要农作物正产品全年收获量的三倍,由承领农民分十年二十期平均摊还,不必负担利息。

第三步是“拓荒垦殖”。潘光诞政府实行个人和国家双管齐下的政策,农民自己出力开垦的荒地,只要以农作物全年收获量的一倍便可购买,或者五年分十期平均摊还,不负利息;而国家组织的垦荒团则利用美国援助的资金从南洋联邦购买大型机械统一开发、丈量,并负责建屋、修路等相关配套设施。然后再“公地放领”给农民,这已经与历史上南越曾经实施的野蛮残酷的垦荒政策有天壤之别。

而作为地主向国家出售土地的鼓励政策,南越政府设立了荣誉爵位,并发行实物土地债券和公营企业股票,从价格上给予地主相当的优惠。

与北越借鉴中国实行的“打土豪”,“分田地”,“没收地主土地财产”等土地改革措施不同,南越实行的是一种比较温和的社会改良。从而也减少了导致社会动荡的因素,遇到的阻力和困难也相对大量减轻。

到了一九五六年,南越的土地改革已经初见成效,越南农业以佃农为主的生产体系,逐渐转变为以自耕农为主的生产体系。土地改革后,佃农因获得一定数量的土地而成为自耕农,耕作兴趣和投资意愿明显增加,对于农业知识和技术的需求更加迫切,因而积极参与农业推广组织举办的农业技术推广和经营管理改善活动,增加对土地的改良,从而有利于农业生产力的提高。

而在本次土地改革中,农村地主的损益情况各有不同,其中大地主收益最大。他们从水泥、造纸、农林、工矿等国营公司中,获取大量的股票,摇身一变,成为新的工商巨头。同时,也有部分中小地主,在应征土地取得资金或股票后,转营工商业,其中不少因经营不善而被兼并,或趋于破产,甚至一部分地主将所获土地征购款挥霍一空,最后沦为普通农民。

形势看起来一片大好,潘光诞由此信心十足地公开表示,土地改革的进程有可能会提前一年完成,并且欣慰地指出:“如果没有土地改革,越南的农业发展和工业建设将要缺乏推动力,社会矛盾亦将日趋激烈,而在现在这个时候这种推动力是非常重要的……”

第一百八十七章南越的土地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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