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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第一节保险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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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的概念及分类

关于保险,至今仍没有为各国学者所普遍认同的定义,但大体说来,有损失说与非损失说两大流派。wwwwcom其实,保险可以从经济与法律两个方面来理解。它既是分散危险、消化损失的一种经济制度,同时又是一种基于双务有偿合同关系的,具有经济补偿性质的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按不同的标准,保险可以作如下分类:

(一)按保险实施的形式不同,保险可以分为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法律或行政法规强令当事人必须办理的保险,多基于国家社会经济政策需要而举办。自愿保险是基于当事人的公平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自愿订立。在实践中,以自愿保险居多。我国《保险法》第11条第2款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二)根据保险的标的不同,保险可以分为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责任、信用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标的一般是有形的、静态的财产,但也包括运动中的财产如车辆、船舶,以及无形的权利和责任。人身保险则是以人的寿命或健康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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