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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第六节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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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金的概念和类型

(一)定金的概念

定金是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的,为证明合同的成立或确保合同的履行,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一方向另一方预先交付的一定金额的款项。债履行以后,定金折抵价款或收回。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定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定金的类型

根据定金功能的不同,定金可以分为:

1.立约定金立约定金,是指为确保正式缔结合同而交付的定金。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成约定金成约定金是指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而交付的定金。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3.解约定金解约定金,是指为保留合同解除权而交付的定金。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4.违约定金违约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履行而交付的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显然,立约定金、解约定金和违约定金适用定金罚则。成约定金不适用定金罚则。

二、定金的效力

1.定金合同的生效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2.定金的数额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3.定金罚则的适用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本章关联案例

【案例一】赵某因资金短缺,于2005年8月20日,通过钱某介绍并担保向孙某借款12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10‰,还款期限为2006年8月20日。同日由赵某出具了一张借据给孙某,钱某在借据上签名担保。2006年3月20日,孙某因借据丢失,遂与赵某协商,自愿放弃部分利息,将月利率减为5‰,并由赵某重新出具一张借条给孙某,同时孙某出具了一份证明给赵某,证明赵某原出具的借据作废。后经孙某多次催要,赵某和钱某均未履行还款及保证义务,孙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赵某立即偿还其借款12万元及利息,并要求钱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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