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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第一节担保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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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的概念与分类

担保,也称债的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的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制度。担保制度主要适用于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民商事活动领域。《担保法》规定了五种担保方式,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根据担保内容的不同,债的担保可以分为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人的担保是指债务人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或法人以自身的资产或信用为他人债务提供的担保。人的担保是在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之外,又附加了第三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债权实现的总担保,其实质是使债的责任财产扩展到了第三人的一般财产上。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时候,由第三人代为履行。人的担保的典型方式是保证担保。物的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其他自然人、法人以其特定的财产为债权的实现而提供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就该财产折价或者以其交换价值,从中优先受偿。物的担保的典型方式是抵押、质押和留置。金钱担保,是当事人在债务以外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该金钱的得失与债务履行与否联系在一起,使当事人双方产生心理压力,从而促使其积极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制度。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32页。金钱担保的典型方式是定金。

根据提供担保主体的不同,债的担保可以分为债务人的担保和第三人的担保。债务人的担保是指以债务人的一般财产或特定财产所设定的担保。第三人的担保是指在第三人的一般财产或特定财产上所设定的担保。

根据担保对象的不同,债的担保可以分为本担保和反担保。本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保障主债务的履行而设定的担保。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本担保中的担保人所设定的担保。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后,存在着因债务人无力清偿而使第三人的追偿权不能实现的风险。第三人为抵御这种风险,可要求债务人为自己提供反担保。当债务人不向担保人履行追偿关系中的债务时,担保人可基于反担保主张担保的权利。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二、担保物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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