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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第一节合同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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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在实践中和理论上都运用得十分广泛,从适用范围上对合同可以有三种不同理解:第一,广义的“合同”概念。广义的合同概念是指以确定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协议,这个概念除民法中的合同以外,还包括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国际法上的国家合同等。在这一概念之下,可以容纳性质不同的多种法律关系,包括财产关系、身份关系、劳动关系、行政管理关系乃至国家之间的关系。第二,狭义的“合同”概念。狭义的合同概念是将合同视为民事合同,是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物权合同、债权合同、身份合同。第三,最狭义的合同概念。最狭义的合同概念专指债权合同,即指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的协议。

《合同法》第2条对合同的定义是这样规定的:“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这个定义排除了对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合同的调整,因此《合同法》所指的合同应是指财产合同,包括物权合同和债权合同,但从《合同法》的具体条款分析,主要指民事主体之间关于债权关系的协议书,即债权合同。所以,《合同法》所指的合同应是最狭义的合同概念。

要正确理解合同概念,必须把握以下几点:第一,合同是一种协议。从本质上说,合同是一种协议,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协议”一词在民法中有时作为合同的同义词。第二,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这一点和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相区别,如行政合同、劳动合同等。合同的主体是民事主体,包括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这三类。第三,合同的内容是有关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规定。设立,是指债权债务关系的建立;变更,是指债权债务关系的变化,如主体的变化、客体的变化、内容的变化;终止,是指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

(二)合同的分类

1.学理上的分类

合同按照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1)以法律、法规是否对其名称明确规定为标准,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2)除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以是否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为标准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3)以法律、法规是否特别要求具备特定形式和手续为标准,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4)以双方是否互负义务为标准,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以当事人权利的获得是否支付代价为标准,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等等。

2.法律上的分类

《合同法》按照其业务性质和权利义务内容的不同,将合同分为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共15类合同。同时,《合同法》第123条规定:“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124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说明《合同法》也承认无名合同和其他特别法上的债权合同。

二、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制度是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经过长期的发展已逐步形成一种完整、配套的法律制度。合同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法,即有关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规定的是当事人应怎样签订合同、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怎样履行合同、什么情况下可以修改或解除合同、合同被违反时应如何追究法律责任以及受害方应如何获得法律救济等内容。狭义的合同法专指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合同法》。

(二)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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