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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第四节违反价格法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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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价格法的法律责任主要是实行行政处罚。价格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1.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2.经营者有《价格法》第14条所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价格法》第14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3.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5.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6.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的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价格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价格法的规定,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者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价格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价格法》根据价格违法行为的不同情况、情节轻重,分别规定了违法者应负的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为依法进行价格管理和监督,严明价格纪律,规范价格主体的行为提供了很好的法律保障。

本章关联案例

【案例一】某市物价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a商场销售的一款羊毛大衣,不能提供降价前的交易票据。根据国家计委出台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9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根据自身经营条件,准确记录所销售商品、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并保存完整的价格资料,不得弄虚作假。经营者不能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降价前交易票据的,其所标原价为虚构价格。”市物价局认定a商场虚构原价,构成价格欺诈。但a商场认为,《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中所称“原价”应为“商品上市后的第一个价格”。a商场虽然没有以5800元的价格成交过,但找到了其他商场同一产品曾以5800元成交的凭证。a商场认为这可以证明该款羊毛大衣原价确实为5800元,并不存在欺诈。市物价局认为a商场拿其他商场的交易凭证证明自己不构成欺诈不能成立。从诚信的角度出发,《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中所称“原价”应该指“本次价格的上一次价格”,而不应该是“商品上市后的第一个价格”。因此市物价局依法对a商场作出行政罚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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