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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第三节价格监督检查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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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价格监督检查的概念

价格的监督检查,是指价格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对违反价格政策、法律、法规的行为所进行的监督和检查、审理和处置等活动的总称。

价格的监督检查是价格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价格的监督检查工作,有利于价格法律、法规的贯彻和执行,防止某些经营者在价格方面进行非法活动,有利于严明价格纪律、维护价格秩序。

二、价格监督检查的机构及其职责

(一)价格监督检查的执法主体

价格监督检查的执法主体是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价格法》第33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职权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的职权有:

1.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2.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资料;

3.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4.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转移、隐匿或者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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