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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第三节经营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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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是向消费者提供其生产的、销售的商品或其他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它与消费者构成了消费市场的主体。《消法》第三章对一般经营者的义务进行了多方面的规定,包括经营者的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积极义务是指经营者必须做出一定行为的义务,消极义务是指经营者不得做出一定行为的义务。

一、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和与消费者约定的义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履行《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此外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与消费者有约定的还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二、经营者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

《消法》第17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经营者履行该项法律义务应以自觉、自愿为前提,具体方式可以多样化,如设立意见箱、意见簿、投诉电话等,经营者只有本着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最大限度地听取消费者的批评和建议,不断改进自己的商品或服务,才能获得消费者的信任并为自己带来更多的利润。

三、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

根据《消法》第18条的规定,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主要内容有:(1)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2)对于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或服务,经营者负有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的义务;(3)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应立即告知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和消费者,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防范措施。人身和财产安全是消费者的最基本的权利,消费者要实现这一权利就必须要求经营者提供具有可靠的安全性的商品或服务,这是经营者应履行的重要的义务。

四、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根据《消法》第19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真实信息的义务主要包括:(1)经营者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这应包括两类:一是不真实的虚假宣传,二是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2)对消费者询问作真实明确的答复。(3)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五、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消法》规定:“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是对消费者的尊重,有利于消费者作出正确的判断、选择,并便于消费者获得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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