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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第二节消费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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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利是指消费者根据法律的规定,在消费领域中享有的权利。与此相关的是消费者权益的概念。消费者权益,是指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的权利以及其权利受法律保护给消费者带来的利益。消费者权利这一概念最早为美国总统约翰·肯尼迪于1962年3月15日在其《国情咨文》中正式采用,并提出消费者的四项基本权利,即“获得商品安全保障的权利”;“获得正确商品信息的权利”;“自由选择商品的权利”;“提出对消费的意见的权利”。1969年美国总统尼克松补充了第五项“获得损害救济的权利”。上述权利被国际社会公认为消费者的基本人权。而3月15日也因此被认为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日子,被定为世界消费者权益日。我国《消法》明确规定了消费者享有的九大权利。

一、安全保障权

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此权利包括人身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人身安全权包括生命安全和健康安全两项权利。该权利的实现,依赖于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服务具有可靠的安全保障。商品如果是存在危害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缺陷商品,消费者在购买或使用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就得不到保障。故为了保障安全权的实现,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存在不合理的缺陷或安全隐患。为行使其安全权,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修理不合格的商品,人身和财产受到不合格商品损害的,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知悉真情权

知悉真情权即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此权利是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前提。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经营者应当如实提供。

三、自主选择权

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利。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1)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经营者的权利;(2)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接受服务方式的权利;(3)对经营者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权利;(4)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的权利。

四、公平交易权

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根据《消法》第10条的规定,公平交易权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基本内容:(1)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2)消费者有权拒绝强制交易行为。拒绝强制交易既是消费者选择权的内容,同时也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体现。

五、请求赔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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