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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第一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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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费者及其相关概念

(一)消费者的概念及特征

消费者是消费之主体,是与政府、企业相并列的参与市场经济运行的三大主体之一。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消费者泛指从事一切消费活动的人,包括生活消费和生产消费。狭义的消费者则主要指从事生活消费活动的人以及在特殊情况下的生产资料的消费者,如农民的生产性消费活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涉及的消费者特指狭义的消费者。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消费者的基本特征为:首先,从消费者的主体类型看,消费者主要是个人,即个体社会成员。除了最终供个人进行生活消费的单位购买者,一般不包括团体或单位用户;其次,消费者的消费性质属于生活消费;最后,消费者的消费对象包括商品和服务;最后,消费方式表现为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购买”是人们直接有偿获得商品的手段;“使用”是人们实际消耗商品的行为和过程;“接受”既是人们直接获得服务的手段,也是利用服务的过程。消费方式还包括直接消费和间接消费。

(二)消费者问题及消费者运动

消费者问题是商品经济社会中接受生活资料和生活服务的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提供消费资料和消费服务的经营者损害而发生的问题。消费者问题的出现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时期的特有现象,消费者在市场上处于弱者的地位。在西方发达国家,消费者问题突出表现在垄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严重,现代消费品给消费者的健康带来危害,营销手段的投机和隐蔽使消费者遭受侵害。而在我国则体现在假冒伪劣现象、产品质量问题、虚假广告泛滥、售后服务滞后、服务态度恶劣,甚至侵犯消费者人身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

消费者问题激发了消费者运动。消费者保护运动最早发源于美国,1881年,第一个消费者协会在纽约成立,1898年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全国性的消费者组织——美国“全国消费者同盟”。日本消费者运动发展于“二战”之后,1956年,日本成立“全国消费者团体联合会”。我国的消费者保护运动自改革开放以来兴起且迅速发展,从一开始即在政府的自觉引导和全力支持之下进行。1984年4月,全国性的消费者组织——“中国消费者协会”诞生。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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