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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第五节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五、财产责任的承担顺序

投资人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上述规定,体现了民事赔偿优先原则,即当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均涉及财产时,法律侧重于对受害人的保护,体现了法律的人本主义。

本章关联案例

【案例一】杨某以其个人积蓄10,000元加上父母送给他的6000元,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个人名义申报16,000元的出资额,申请到了“小天使童装经营部”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但因杨某不懂经营,童装经营部开张不到两年就拖欠厂商货款30,000元,向王某、金某借债各5000元。因无力还债,杨某决定停止经营。对于债务的偿还,杨某认为,应以在工商局登记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超过16,000元的部分就可以不还了。而各债权人认为,杨某欠多少就应还多少。债权人金某得知当初杨某开办经营部时,其父母出资了6000元,因此提出,该经营部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应当由杨某及父母共同承担责任。各方当事人就责任的承担争执不下,为此各债权人诉至法院。

对于杨某是否应以出资额为限对外承担责任,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投资人应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杨某应对其所欠的债务负无限责任,直至其债务全部清偿。

对于经营部的债务应由杨某个人还是由家庭共有财产承担的问题。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8条的规定,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企业债务的前提是,必须在申请企业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本案中,登记时出资人仅为杨某一人,且并不明确是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其父母的6000元应视为赠与,而不是出资。因此杨某的父母不应对经营部的债务承担责任。

【案例二】李某接受个人独资企业“斯华奇工艺品商场”(以下简称商场)投资人王某的委派,在广州市专门负责采购工艺品。为便于工作,李某持商场的介绍信并以商场的名义与某饭店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房屋三间,月租金2000元。并与该饭店口头约定就餐服务协议(约定李某在些饭店就餐,定期由商场结算)。签约后,李某除自己在该饭店吃住外,还邀请商场其他职工及其亲朋好友在该饭店吃住。经结算,商场共欠饭店房租费12,000元,伙食费6000元。李某以商场的名义出具了欠条。后饭店向商场催讨上述债务。商场以买卖亏损、责任应由李某个人负担等理由,拒绝付款。

该案中,李某在广州市专门负责采购工艺品,是以商场名义进行的,而不是以其个人名义进行的。其与饭店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及就餐服务协议,也均是以商场的名义进行的。因此,其行为的后果应由商场负责。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9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斯华奇工艺品商场”及投资人王某应对李某的行为承担责任,也即上述房租费和伙食费应由商场及其投资人支付。

本章应掌握的要点

1.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2.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3.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登记和设立程序。

4.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条件。

5.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6.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7.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8.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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