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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2.投资人身份证明。

3.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如从事餐饮业的,须提交卫生防疫站出具的“卫生许可证”。

《个人独资企业法》不仅规定了设立独资企业应当提交的各项文件,而且对每一文件应当具有的内容也做了规定,这样对申请人来说比较容易实际操作。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程序,相对比较简单。这主要反映设立独资企业不需要经任何部门审批,而是可以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申请登记。在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向登记机关提交上述所讲的各项设立文件即可。

申请人提交上述各项设立文件后,登记机关应当对各项文件进行审查。《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2条规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这里登记机关的审查时间规定为15日,比《公司法》规定的30天审核日期要短,适应了市场经济对效率的要求。

对不符合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具体说明理由。也就是说,无论登记机关是否对设立申请予以批复,都应当给予答复,履行告知义务。当然,对于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的批复本身就是一种说明;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有利于投资者了解自己的设立申请有何不足,以便予以补救。对这一制度的设计,有利于维护申请人的权利——救济权。

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即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成立日期。领取营业执照前,投资者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投资者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必须在个人独资企业获得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以后才能进行。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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