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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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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也称独资企业。通常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组织。

独资企业在法律上为自然人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是企业形式中最简单且最古老的一种。这种企业形式在现代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仍然大量存在,是因为它具有许多优点。一是收入归个人所得,不需同别人分摊,财产所有权比较明确。二是经营上的制约因素比较少。由于业主是独资企业的唯一投资人,业主在管理方面完全自主决定,与大公司相比,比较灵活。且其经营资金需要较少,设立与歇业程序方便,不需要同别人商量。三是容易保密。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营中,保守秘密非常重要。竞争对手对对手的销售数量、利润、生产工艺、财务状况的了解程度,直接影响到自身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四是业主可以按照自己的方式来经营企业,能够得到自我满足。

个人独资企业在我国也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它与公司企业、合伙企业一同为我国市场经济企业主体的主要形式之一。但我国目前市场主体立法尚不完善,企业的区分标准和立法标准亦相互交叉和重叠,如按所有制关系来看,个人独资企业是私营企业的一种,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一同构成我国三种主要的所有制形式,需要注意的是,依所有制关系安排的立法将逐渐被取消。

另外,个人独资企业与我国目前大量存在的个体工商户很相似,而且实务中有些人也往往将个人独资企业称为个体工商户,根据我国原有并仍在生效的法律规定,它们两者区别只是雇工人数是否达到8人以上,个体工商户是以个体劳动者的形式开始出现的,是私人资本运营的最低形态,其中一部分完全是个人劳动或个人经营,但另一部分则雇有8人以下的职工。但我国的《个人独资企业法》却又未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雇工最低人数,故上述区别在法律上的科学性显然不足。需进一步研究和完善。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的在法律上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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