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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第四节公司股份与公司债券

1.股份转让的概念及原则

股份的转让,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依法将自己所有的股份转让给他人,他人因此取得股份并取得公司股东资格的行为。股份转让的实质是股东资格及股东权利义务的转让。股份转让在形式上表现为股票的转让,包括股票的交易、赠与、交换、抵押和继承,最常见的主要是指股票交易。股份转让采取自由转让原则,但自由转让原则并不能绝对化,为维护股票交易的正常秩序,防止内幕人员的非法交易,各国公司立法对某些人员如公司发起人、董事、监事、经理持有公司股票的交易做了限制性的规定,以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2.股份转让的时间、场所和方式

《公司法》规定“公司登记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所以股份转让的时间必须在公司登记成立以后才能进行。《公司法》第140条还规定,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的过户手续。另外,公司进入清算之日其股份不得转让。《公司法》对股份转让的场所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股份转让的方式因记名股和无记名股而有所不同。我国《公司法》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3.对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法》对某些特定主体转让其股份做了限制性的规定:(1)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4)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因前款第(1)项至第(3)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上述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1)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2)、(3)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上述款第(3)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4.其他规定。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

二、公司债券的发行和转让

(一)公司债券的概念及特征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公司债券就其性质而言,具有三个法律特征:(1)公司债券是一种要式证券。公司债券上必须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的票面金额、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等事项,并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2)公司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它表明了公司债券持有人与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3)公司债券到期应归还本金。

对公司债券的种类目前我国《公司法》只规定有记名公司债券、无记名公司债券、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这三种。公司以实物券方式发行公司债券的,必须在债券上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二)公司债券的发行

1.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见本书第十五章第二节的相关内容)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2.公司债券发行的程序

(1)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股东会作出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国有独资公司则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2)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报请批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务院确定的发行规模的范围内对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予以批准。(3)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4)由证券承销机构承销。承销分为代销和包销两种。(5)公众应募、缴款并领取债券。(6)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

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1)公司名称;(2)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3)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4)债券利率的确定方式;(5)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6)债券担保情况;(7)债券的发行价格、发行的起止日期;(8)公司净资产额;(9)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10)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发行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下列事项:(1)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2)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的编号;(3)债券总额,债券的票面金额、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4)债券的发行日期。发行无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债券总额、利率、偿还期限和方式、发行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记名公司债券的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建立债券登记、存管、付息、兑付等相关制度。

(三)公司债券的转让

公司债券的转让,是指通过法定手续,将公司债券由持有者一方转让给受让方的流通行为。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按照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转让。记名公司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无记名公司债券的转让,由债券持有人将该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并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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