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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第一鬼才 补充文章需要官制——三省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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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隋唐至宋的中央最高『政府』机构。即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尚书省形成于东汉(时称尚书台);中书省和门下省形成于三国时,目的在于分割和限制尚书省的权力。在发展过程中,组织形式和权力各有演变。至隋,才整齐划一为三省。隋唐中书省的长官为中书令(隋称内史令),副长官为中书侍郎(隋称内史侍郎),主要职官为中书舍人。门下省的长官为侍中(隋称纳言),副长官为黄门侍郎(后改称门下侍郎),主要职官为给事中。中书、门下二省都设在宫内,所以又有谏诤之责,以匡正皇帝的过失。尚书省设在宫外,长官为尚书令,实际不任命,由副长官左、右仆『射』代行职权 。仆『射』负责都省职事,总领六部。“中书取旨,门下封驳,尚书奉而行之”,是三省分工原则,从而彼此制约,以掌管国家大政。这个原则并没有始终贯彻。唐初以三省长官为当然宰相,合议军国大事于政事堂;但又择他官参加议政,号为参知机务、参议得失等,也是宰相。此时,决定政事之权已不全由三省长官,其后又有以同中书门下三品、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为名的他官参政。唐中叶以后,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成为真正的宰相,三省长官却先后被排斥出宰相行列,成为荣誉职。玄宗以后,中书舍人起草诏敕之权又为翰林学士所分割;尚书省各部司的职权,在安史之『乱』后也大部分为各种使职所瓜分。故唐中叶后,三省制已名存实亡。

历史沿革

宋承唐制,设门下、中书、尚书三省。但主要职权都已转移至其他机构,其长官也都只作为寄禄官衔,另派升朝官分别主判,以处理残留细务。元丰改制,以三省取代中书门下为最高行政机构,与枢密院对掌文武大权。除正、副宰相外,左、右正言掌原谏院所领谏诤弹劾职务,起居郎、起居舍人掌原起居院所领修起居注职务,又分设门下后省、中书后省,为门下省及中书省下属机构,分别以给事中及中书舍人主管,以给事中掌原封驳司的封驳职务,并以封还词头的方式行使封驳权。尚书省下领六部。宋哲宗元佑元年(1086),反变法派执政,改为三省共同议事,奏请取旨,分省治事行下,实际上使三省合一,后习惯上常统称三省。南宋高宗建炎三年(1129),又实行三省合一。辽代南面官系统中也设三省(其中中书省初名政事省),设官同于宋制。金、元、明只设一省 ,金为尚书省 ; 元 、明为 中书省 。明洪武十三年(1380)罢中书省,分中书省之权归于六部。 魏晋以后,尚书机构得到迅速发展。尚书台的总人数由秦时的七人猛增到六十多人,成为中央执行政务的总机关。以后尚书各曹逐渐变为部,到隋唐时确定为六部,唐代定名为吏、户、礼、兵、刑、工,此后一直沿用到清代。六部是隋唐以后主要的政务部门。

1吏部掌管全国文职官吏的任免、考课、勋封等事;

2户部掌管全国户口、土地、赋税、钱粮、财政收支等事;

3礼部掌管礼仪、祭祀、科举、学校等事;

4兵部掌管武官选用及军事行政;

5刑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

6工部掌管各项工程、工匠、屯田、水利、交通等事。[]三国第一鬼才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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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书省

官署名。魏曹丕始设,为秉承君主意旨,掌管机要、发布政令的机构。沿至隋唐,遂成为全国政务中枢。隋代因避讳改为“内史省”或“内书省”,唐代先后曾改称西台、凤阁、紫薇省,旋复旧称。在唐代,中书、门下和尚书三省同为中央行政总汇,由中书省决策,通过门下省审核,经皇帝御批,然后交尚书省执行,故实任宰相者称“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中书省长官在魏晋为中书监及中书令,隋代废监,仅存中书令一职。唐在中书令之下设有中书侍郎、中书舍人,皆为要职。宋代虽设尚书、门下、中书三省,而中书省之权特重。《宋史?职官志》说:“宰相不专任三省长官,尚书、门下并列于外,又别置中书禁中,是为政事堂。与枢密院对掌大政。”宋代中书省之职是“掌进拟庶务,宣奉命令、行台谏章疏,群臣奏请兴创改革及任命省、台、寺、监、侍从、知州军、通判等官员。”中书省掌握行政大权,它与掌管军事大权的枢密院,合称“二府”。元代以中书省总领百官,与枢密院,御史台分掌政、军、监察三权。门下、尚书两省皆废,故中书省较前代尤为重要。地方行政一部分亦由中书省掌握。边远地区,设十一个行中书省分区统辖。明初沿用,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废中书省,由皇帝直接统领六部,机要之任则归“内阁”。此后即无中书省这一机构。

中书省一般设有:中书令二人,正二品。掌佐天子执大政,而总判省事。

侍郎二人,正三品。掌贰令之职,朝廷大政参议焉。临轩册命,为使,则持册书授之。四夷来朝,则受其表疏而奏之;献贽币,则受以付有司。

舍人六人,正五品上。掌侍进奏,参议表章。

主书四人,从七品上。主事四人,从八品下。有令史二十五人,书令史五十人,能书四人,蕃书译语十人,乘驿二十人,传制十人,亭长十八人,掌固二十四人,装制敕匠一人,脩补制敕匠五十人,掌函、掌案各二十人。

右散骑常侍二人,右谏议大夫四人,右补阙六人,右拾遗六人,掌如门下省。

起居舍人二人,从六品上。掌脩记言之史,录制诰德音,如记事之制,季终以授国史。有楷书手四人,典二人。

通事舍人十六人,从六品上。掌朝见引纳、殿庭通奏。凡近臣入侍、文武就列,则导其进退,而赞其拜起、出入之节。

尚书省

中国魏晋至宋的中央最高『政府』机构之一。始名尚书台 ,后称尚书省。是由汉代皇帝的秘书机关尚书发展起来的。秦及汉初,尚书是少府的属官,是在皇帝身边任事的小臣,与尚冠、尚衣、尚食、尚浴、尚席合称六尚,因其在殿中主管收发(或启发)文书并保管图籍,故称尚书。三国时,尚书台已正式脱离少府,成为全国政务的总汇。因为它威权升高,引起最高统治者的疑忌,所以最高统治者又开始剥夺它的权力。曹『操』为魏王时,置秘书令,典尚书奏事。魏明帝时,中书监、令号为专任。于是在尚书台之外复有中书省,而原来作为皇帝侍从的侍中也逐渐成为参预机密的要职,尚书台不再有独占机枢的地位。东晋以后,录尚书之权渐分,有时以三四人并录尚书事。宋孝武帝孝建中,为防大臣威权过盛 ,遂省去录尚书之职,以后置废不常。西晋灭亡后,在北方建立的十六国,除前凉、西凉遥奉江南正朔,不立尚书台外 ,其余政权均有尚书令、仆『射』、尚书等官职。北魏出自鲜卑族,有部落大人会议决事的制度,魏道武帝拓跋珪破后燕,皇始元年(396)始仿魏晋立尚书台,置三十六曹 。东魏 、北齐承袭北魏,而尚书之权较重。西魏时,宇文泰以大行台执政。大行台的组织略同于尚书省 ,有仆『射』 、尚书 、丞 、郎等职。隋文帝杨坚代周称帝,于开皇元年( 581 )恢复了尚书省 ,并使之成为名副其实的全国最高行政机构。唐沿隋制,也是三省(尚书、门下、中书)并置,而尚书省事无不总,是全国行政的总汇机构。唐代后期,尚书省已有名无实。北宋初,形式上还保留尚书省的组织系统,但权力既不归属,郎官又不治事,权借此以寄禄秩,别无差遣,尚书省的制度名存实亡。辽、金有尚书省,与宋制略同。元代以后,尚书省遂废除。

尚书省之组织,至隋而定型,尚书皆以部为名,而郎官以司为名。有吏部、礼部、兵部、刑部、民部、工部等六部及吏部、主爵等24司。

尚书令一人,正二品,掌典领百官。

左右仆『射』各一人,从二品,掌统理六官,为令之贰,令阙则总省事,劾御史纠不当者。[]三国第一鬼才3

左丞一人,正四品上;右丞一人,正四品下。掌辩六官之仪,纠正省内,劾御史举不当者。吏部、户部、礼部,左丞总焉;兵部、刑部、工部,右丞总焉。郎中各一人,从五品上;员外郎各一人,从六品上。

都事各六人,从七品上;主事各六人,从八品下。吏部考功、礼部主书皆如之。诸司主事,从九品上。有令史各十八人,书令史各三十六人,亭长各六人,掌固各十四人。

门下省

官署名。《旧唐书?职官志》说:“秦汉初,置侍中,曾无台省之名。至晋,始置门下省。南北朝皆因之。龙朔改为东台,光宅改为鸾台,神龙复旧”。东汉时即设侍中,秩比二千石,属于少府,职掌为侍从皇帝左右、赞导众事、顾问应对,皇帝外出,则侍从参乘。晋称门下省。唐曾改为东台、鸾台、黄门省等,旋复旧称。门下省原为皇帝的侍从机构,南北朝时权力逐渐扩大,北朝政出门下,成为中央政权机构的重心。隋唐时与中书省同掌机要,共议国政,并负责审查诏令,签署章奏,有封驳之权。其长官称侍中,或称纳言、左相、黄门监,皆因时而异。其下有黄门侍郎、给事中、散骑常侍、谏议大夫、起居郎等官。宋初门下省仅主朝仪等事。神宗元丰改官制,始恢复审查诏令的旧制。南宋初,中书、门下合并为一。辽金亦置门下省。元以后废。

门下省一般设有:侍中二人,正二品。掌出纳帝命,相礼仪。凡国家之务,与中书令参总,而颛判省事。后垂拱元年曰鸾台侍郎,天宝元年曰门下侍郎,干元元年曰黄门侍郎,太历二年复旧。

左散骑常侍二人,正三品下。掌规讽过失,侍从顾问。隋废散骑常侍。贞观元年复置,十七年为职事官。显庆二年,分左右,隶门下、中书省,皆金蝉、珥貂,左散骑与侍中为左貂,右散骑与中书令为右貂,谓之八貂。龙朔二年曰侍极。

左谏议大夫四人,正四品下。掌谏谕得失,侍从赞相。武后垂拱二年,有鱼保宗者,上书请置匦以受四方之书,乃铸铜匦四,涂以方『色』,列于朝堂:青匦曰“延恩”在东,告养人劝农之事者投之,丹匦曰“招谏”,在南,论时政得失者投之;白匦曰“申冤”,在西,陈抑屈者投之;黑匦曰“通玄”,在北,告天文、秘谋者投之。以谏议大夫、补阙、拾遗一人充使,知匦事;御史中丞、侍御史一人,为理匦使。其后同为一匦。天宝九载,玄宗以“匦”声近“鬼”,改理匦使为献纳使,至德元年复旧。宝应元年,命中书门下择正直清白官一人知匦,以给事中、中书舍人为理匦使。建中二年,以御史中丞为理匦使,谏议大夫一人为知匦使;投匦者,使先验副本。开成三年,知匦使李中敏以为非所以广聪明而虑幽枉也,乃奏罢验副封。武德元年置谏议大夫,龙朔二年曰正谏大夫,贞元四年分左右。

给事中四人,正五品上。掌侍左右,分判省事,察弘文馆缮写雠校之课。凡百司奏抄,侍中既审,则驳正违失。诏敕不便者,涂窜而奏还,谓之“涂归”。季终,奏驳正之目。凡大事,覆奏;小事,署而颁之。三司详决失中,则裁其轻重。发驿遣使,则与侍郎审其事宜。六品以下奏拟,则校功状殿最、行艺,非其人,则白侍中而更焉。与御史、中书舍人听天下冤滞而申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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