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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爱二十讲 第 12 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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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l体的忌讳阻碍我们对于性问题持有一种高洁的态度。对于孩子,许多人已经承认了这一点。只要是在非常自然的情况下,孩子们看到彼此以及他们父母的l体,那是有益的。有一个很短的时期,大约在3岁,孩子对他父母之间的区别感兴趣,并且与他自己和他姊妹之间的区别作比较。但这一阶段很快就会过去,此后,他对于l体就像对于衣服一样不感兴趣了。如果做父母的不愿意让他们的孩子看到他们的l体,那么这些孩子一定会产生一种神秘感,而一旦有了这种感觉,他们便会成为好色之徒。避免邪念的唯一办法,就是免除神秘。

在健康方面,我们也有许多赞成在适当的环境中l体的重要理由,例如阳光明媚时的户外活动。阳光对于皮肤健康具有极好的功效。另外,任何一个看见过孩子不穿衣服在户外奔跑玩耍的人,都一定会有这样一种感觉,他们不但更加懂事,而且与他们穿着衣服相比,行动更加自由,姿态更加优雅。对于成年人,情况也是如此。适合l体的场所是有阳光和水流的户外。如果我们的风俗允许我们如此,l体很快就会不再引起我们的性欲,而且我们的举止会更加文明,我们的身体由于皮肤直接与空气和阳光接触而更加健康,我们关于美的标准也会更加依据于健康的程度,因为标准的美不仅是面部,而且也包括身体和身体的姿态。由此看来,希腊人的习俗是应当提倡的。

节选自《婚姻革命》,靳建国译,东方出版社,1988年版。

第八讲 性道德(1)

——来自土著部落的报告

[英]马林诺斯基

马林诺夫斯基(bronistaw daspar malinowski,18841942),英国人类学家,功能学派创始人之一。生于波兰,并在波兰的克拉科夫大学就读。1914年在英国博物馆工作,同年赴新几内亚和美拉尼西亚对土著部落进行实地考察。曾任伦敦大学教授、波兰科学院院士。1939年起在美国耶鲁大学任教直到逝世。主要著作有:《澳大利亚土著家庭》、《西太平洋的航海者》、《原始社会的犯罪与习俗》、《两性社会学:母系社会与父系社会的比较》、《文化论》、《巫术、科学与宗教》等。

【编者按:本篇通过对土著部落的人类学调查,论述了部落民的性道德。与当时的西方社会相比,人类学调查中所发现的土著的性道德有许多差异。而这恰巧说明,并不存在一种天然合理的性道德标准,道德因时间和空间的不同而异。】

在认真考虑这部分的主题之前,我们将搜集和简要地复述一下已经掌握的有关事实,以便从一个适当的视角看待这个主题。如果我们要得出正确结论,并对特罗布里恩德公共生活有一个真实的了解,这些事实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它们在土著生活中占多大比重;就其重要程度来说,如果不比这些孤立的事实本身更大的话,至少也是同它们不相上下的。

为了从土著的角度分析这些事实,也就是从这些事实同部族生活的真实关系中看待它们,我们有必要再次提醒一下自己:照此情况,性是没有禁忌的。这就是说,性行为,如果是在私下以及某些属于社会学的范围内,甚至在婚姻外进行,就都不应该受到指责。

广义地说来,限制性自由的樊篱,以及对违反常伦的人进行惩罚可以划分为两类:一般性的禁忌,它把某些性行为的形式列为不得实行,下流无耻,卑鄙可叹的范围;从社会学上的限制意味讲,它禁止某些个人和团队进行性接触。一般性禁忌有:

(一)性冲动的偏差和性变态。同性恋、兽交、l露癖、###和g交——这是使用了心理分析术语——如我们所知,在土著看来,用这些行为代替性冲动的正当满足是有失体统而且是卑鄙可耻的。通过所谓心理的而不是社会的约束,土著全然与性倒错行为绝缘。性变态遭到讥笑,成为人们抨击和戏谑的对象。由于人们采取这种态度,性变态不仅被认为是大逆不道的,而且实际上也难以实行。

(二)性问题上的公开性及有失检点的行为。公开进行性行为或者公开进行性挑逗在部落生活中极为罕见。不注意避开公众、为满足好奇心理暗中窥视他人做a的任何企图都被视为见不得人的卑鄙勾当。在部落生活中,很少性行为可以公开进行的机会。甚至在他们的民间口头传说中的y秽下流的故事里,有观y癖的人也不能这样做。这条规矩的唯一例外是性a狂欢节。只有遵从公开性的禁忌、那些在图马的有福之人的灵魂才可永远得救。在另一方面,在有关女性侵袭男性的传说中(约萨的风俗发生在凯塔卢基岛上),公开进行交媾被认为是对被侵袭对象追加的一种泄怒行为。因此,不破坏部落道德约束力的性行为,一定要在最隐秘而又得体的范围内进行。

(三)性放纵。对男女两性说来,性贪婪的表露或者是不顾廉耻地寻求异性都被视为下流无耻的行为,对女人说来更是如此。这种道德上的态度应该同那些因为爱情美满而引起怨恨和嫉妒的人所遭受的非难严加区别。

(四)缺乏兴趣。我们已经知道了面目丑陋和令人反感的几种形式,他们被视为激起性欲的障碍。更有甚者,土著认为没有任何人能够或愿意同这种令人不快的人做a。这不过是事实的表白。它的背景交织着道德和美学特征的明确非难,这种非难以实在而强烈的思想为基础。尽管如此,这种非难偶尔也会不起作用。同一个身体令人生厌的人进行任何接触都是一件糟糕、难堪、可鄙的事。这种禁忌我们已有所论及,没必要在此加以重复。

第八讲 性道德(2)

(五)各种各样以及微不足道的禁忌。有很多正在进行中的事情要受到禁止性j和同女人进行任何接触的限制。比如战争、海上探险、园林以及一两次巫术仪式。而且,在某些生理转换期,主要是怀孕及哺r的时候,男人是不准接近女人的。这些禁忌所表明的一般原则是性同人身的某些状况以及人们从事的某些活动的性质及目的是难以相容的。性对它们的干预是不能允许的。

(六)外婚制。在崇拜同一图腾的氏族里,性j和婚姻是不能允许的。在氏族的属下分支里,更是如此。其中共同的组成人员意味着真正的血缘关系。在两个同属一个祖先的后裔中,禁忌更加严格。但是,土著只用一个词苏瓦索瓦(suvasova,即家庭内的l伦及对外婚制的破坏)称呼所有这些外婚禁忌的亲属等。另外,在法定而且正式的假设中,土著会坚持所有外婚禁忌。不论是氏族的、亚氏族的,或被证明有血缘关系的,都无一例外具有约束力。这样,一位民族学家通过交谈会得到一种印象,通过观察土著的行为则会得到另一种与之截然相反的印象。在下面对这个主题进行探讨时,我们也将把实际情形和具有法定意义的假设放置在一起,以表明它们是如何并行不悖的。

(七)家族和家庭内禁忌。父亲不是其子女的男性亲属。因此,他人包括婚外禁忌之列。尽管父亲与女儿间的性关系是遭到绝对禁止的。毋庸置疑,尽管不是在法理上,而是在部落生活的现实中,将同一家庭的成员分离开来的禁忌是一种性质截然不同的力量。它被附加在婚外禁忌上。我们不仅发现由于它的作用使父亲同女儿分离开。我们还发现它也使同自己亲生母亲以及亲妹妹的l伦比同自己的堂姐妹的l伦会引起无与伦比的更大义愤。同一个“分类上”的母亲或一个“分类上”的姐妹的l伦则更容易得到宽怨。

(八)法律上亲属关系的禁忌。尽管在法律上没有正式禁止。但是,一个男人同其岳母进行性j却是完全错误的行为。男人也不应该同他妻子的姐妹或同他弟兄的妻子有性a关系。妻子去世,同她的姐妹再婚虽然不受禁止,却也遭人冷眼相看。

(九)维护酋长特权的规定。这种以及下文即将述及的限制方式,不像前面列举的那些禁忌有同等的约束性。它们更像是一些指导行为的,然而又是模糊不清的准则,带有权宜之计的普遍感情以及某种社会约束赋予的效力。你向任何一位高等级人士感兴趣的女人c一杠子,都会感到惊恐不安。对通j的一般性禁止若涉及一个同首领结婚的女人时,会变得更加严格。酋长的妻子吉尤维拉是一个特别受人尊敬的人,也是一个一般性禁忌的对象。正因为如此,她更能引起人们的占有欲。而且,一般说来,她对别人的这种对自己的占有欲乐此不疲。在人们讲话的某些说法和措辞上,吉尤维拉这个名字总伴随冷嘲热讽的尊敬色彩出现。

(十)等级的障碍。出身高贵与低下的差别将一个亚氏族同另外一个亚氏族区分开来,男性与女性概莫能外。一个基本原则是,高等级的人不能同平民百姓相匹配。在婚姻问题上这条规定只在布韦塔卢和巴乌的贱民社会中得到严格遵守。他们不得不在族内通婚。因为其他村庄没有任何男人或女人愿意同这些居民中任何一个人缔结永久婚姻。最高的支系氏族的成员,即奥马拉卡纳的塔马卢(属于马拉西氏族),在西北地区的其他两个或三个亚氏族中寻找良妻佳配。

对于婚前性j也存在着某种歧视性的表示。一个高等级的姑娘对自己同一个低等级的普通百姓的通j行为深以为耻。但是,社会等级的划分繁多,对于它们的解释也不很严格。在有关通j行为的问题上,这条原则自然也就难以认真执行了。像奥马拉卡纳、利卢塔、奥撒波拉或魁波瓦加这些高等级村落的姑娘,在进行卡图约西探险时,是不会真诚走访巴乌和布韦塔拉这样“下流的”村落的。

(十一)对通j行为的几种限制。正如我们所说,对性的兴趣过分公开和乐此不疲(尤其是女人有此种表现时)以及在情爱方面引人注目并且取得巨大无比的成功都会遭到非议。但是,这种非议在这两种情形中是迥然不同的。对于后者说来,是男性招致他时运不济的对手的责难。伟大的舞蹈家、著名的爱情魔术师以及英俊迷人的男人易受深深的疑惧和刻骨的痛恨,招致巫术的威胁。他的行为被看成“糟糕”而不被认为“可耻”,更被视为引起他人妒忌,同时又侵犯他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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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讲 性道德(3)

我们对性j自由的一系列限制在此作了总结。义愤是随着冒犯的种类(不论是性变态或l伦,对外婚制的违背还是对婚姻及其他特权的破坏)和程度的不同而变化的,这一点显而易见。最后的四个类型——通j、僭越首领的禁区、同出身低微的人性j以及无节制地狎昵和拥抱,尽管让人反感却既不会招致蔑视,也不会引起义愤。它们由受侵害一方的权力再加上公众舆论的消极支持而得以发挥效力。通j者如果被当场捉住,就会有被杀之虞。这将在法律上被确认为罪有应得,而不会引起族间仇杀。如果私通的对象是首领的妻子就是如此。一个孑然超群而成功的男人——特别是如果他出身低下却以个人资质取胜——将更易受巫术的威胁而不是赤ll的暴力进攻。在对付一个有通j嫌疑但却未被当场捉到的男人时,巫术也被派上了用场。

一份有趣的民族学资料启发了人们对于作为惩罚手段的巫术的看法。这份资料是在一具挖掘出土的尸体上发现的一些特别符号。它揭示了这个男人的脾性、身份以及他之所以被巫术杀死的不端行为。这些土著——同大部分原始民族一样——不能理解“自然死亡”,当死亡显而易见不是由身体健康引起的,就是由邪恶的巫术所致。这种巫术由一个术士或者为了自身的原因实行,或者受到某个显贵的贿赂,为他去暗算他的死敌。当不幸者的尸体按照仪式从坟墓中挖掘出来后,在它的上面可以看到一些符号,这些符号向人们说明此人为何被害,由此就可揭示真正的凶手。这些符号可能提及性嫉妒、个人私怨、政治或经济上的觊觎这些杀人动机,然而屡见不鲜的是牺牲者因为昭然若揭的性欲倾向而招致杀身之罪。

在一具尸体上,我们有时会看到最能代表土著做a特征的抓挠标记。这些标记或者是一具出土的尸体身首折叠、大腿分开,这是一种男人同女人交媾时的姿势;或者就是双唇紧闭,似乎是以此发出呼喊声去邀请异性走进村落篝火照不到的黑暗中;再不就是尸体上长满虱子。正如我们所知,捉对方身上的虱子并将捉到的虱子吃掉是情人之间的一件充满柔情蜜意的事。所有这些迹象都表明,由巫术致死是因为他过分沉溺于性快感之中,或者是因为他正如自我夸耀的那样征服了太多的女人,从而触怒了某位强有力的竞争对手。在一具尸首上,还可以发现一系列标准化的图案。这些图案表明它们是跳舞时的装饰,说明对他的容貌、对他作为舞蹈家以及以舞蹈为手段的诱j者名望的嫉妒是他被害的原因。

这些迹象都由死者自己的亲属记录下来。它们得到自由的讨论——尽管如此,一般说来,这些讨论并不提及可疑的巫师或其背后c纵者的名字——而且并不特意使他们蒙羞受辱。在土著对最后几个禁忌——维护丈夫、情人以及一个共同体权益的那些禁忌——的态度上,这一点尤其值得注意。情场上的得意、个人的魅力以及杰出的成就都受到指责。因为它们对女人尤其具有吸引力,而且总是要侵犯某个人的权利。在可能的情况下,这个人将以巫术为手段进行报复,这无异于错上加错。但是,同其他性冒犯不同,人们不会因为通j和情场得意而感到耻辱或违反道德。恰恰相反,他们招人羡慕,这种道德上的罪人罩上一层近乎悲壮而荣耀的光圈。

在禁忌问题上,大概能够对了解土著心理有所启迪的最重要的语言区别是禁忌(bomala)一词的使用。此名词有一个名词性的近似所有格的后缀——bomagu(我的禁忌),bomam(你的禁忌)bomala(他的禁忌)——这标志着一个男人的禁忌,即表明那些他不应该吃、摸或做的东西,在语言上被归属为同他个人最密切地连带在一起的那些事物:他身体的组成部分,他的亲属以及诸如他的心灵、他的愿望和他的内在思想这样一些个人特点。由此,禁忌,即那些男人必须避开的事物是他个性中一个不可分割的部分,是构成他道德品质的因素。

第八讲 性道德(4)

我们所列举的这些限制和禁律不能都冠以此种名称。而且,当它得到正确使用时,它的意义还要根据它的应用情况,受到语调和上下文联系所昭示的许多微妙变化的影响。禁忌这个词以它完整而无误的意义应用到被土著称为苏瓦索瓦的所有行为上。从此种意义上讲,禁忌表示不该干的事。因为它有悖于氏族和家庭的传统制度,有悖于所有古已有之的不可侵犯的法律。除了这些以古代事物本质为根据的一般性法律之外,对于苏瓦索瓦禁忌的违犯还要招致超自然的惩罚:一种皮肤溃疡使周身疼痛难耐的疾病(尽管如此,它还是可以通过施行特别的巫术来逃避这种超自然的惩罚。因为这种巫术可以消除族内性j的不良后果)。对于兄弟与姐妹间l伦这种情形,土著会用一种极其强烈的感情语调,赋予这个词以准确无误的恐惧与道德嫌恶的语音色彩。因此,禁忌和苏瓦索瓦这两个词即使从其最狭窄以及最排他的意义上讲,也以各种各样的细微差别暗示着一个传统法律和社会机制复杂系统的存在。

从粗泛的意义上讲,禁忌一词用来表示如下这些禁忌:破坏酋长的性要求这样不明智的举动以及要想同自己所属等级以外进行婚配这种令人不快的做法。尽管如此,从这些意义上看,这个词只是涵盖了一项确定的原则和概念及感觉。它既不会招致超自然的制裁,也不会激发公开的道德非难,甚至连强烈的责任感也引发不起来,禁忌一词的这种用法实际上不太正确:bubunela这个词,即“风俗,即是已成之事”的意思,使用被动语态,在此用来要更确切一些。

禁忌一词用在那些使人感到耻辱和违反自然的行为上是错误的。神志正常且又自尊自爱的人不会对这些行为感到负疚,它既不能用于“缺乏尊严和有失体统”上,也不能用于危险的享乐行为以及令人瞩目的性成功上。

这样,这个词通过惯行的原则,产生出了由土著将禁忌划分为三个组成部分这样一种情况:附加超自然制裁的纯粹禁忌,不存在超自然制裁的明确禁令以及因为可耻、可恶或者危险而不应该做的行为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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